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首先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
其次,其餘剩下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若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照遺囑分配遺產;若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首先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
其次,其餘剩下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若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照遺囑分配遺產;若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