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人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需要批捕的;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拘後可以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之後,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送交服刑地進行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但是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日期,各地監獄的規定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可以按照具體服刑的監獄規定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醉駕刑拘可以被探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刑拘沒判刑不會有案底。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 ...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主要區別如下:
(1)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2)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逮捕後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 ...
刑拘不是批捕,二者的區別是: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適用物件不同、目的和結果不同、羈押的期限不同、適用的機關不同等。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 ...
1、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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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
1、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範圍不同。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衡量標準。
2、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 ...
刑拘時間批捕方面要求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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