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
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寄住人口、空掛戶人員、未落常住戶人口、流出人員、常住境外人員。
解釋二:
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有參與或涉嫌從事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因從事、參與殺人、傷害、爆炸、放火、綁架、強姦、搶劫、劫持等嚴重暴力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恐怖活動,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
解釋一:
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寄住人口、空掛戶人員、未落常住戶人口、流出人員、常住境外人員。
解釋二:
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有參與或涉嫌從事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因從事、參與殺人、傷害、爆炸、放火、綁架、強姦、搶劫、劫持等嚴重暴力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恐怖活動,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
七類重點人員是指涉恐人員、涉穩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員: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絡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有參與或涉嫌從事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因從事、參與殺人、傷害、爆炸、放火、綁架、強姦、搶劫、劫持等嚴重暴力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恐怖活動,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販毒活動,受過刑罰處罰或被刑事拘留過的人員。(影響穩定的涉穩、涉恐、涉毒、在逃、重大犯罪前科、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