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尉一般是正連級別,或者是副營級別。
1、陸軍上尉為陸軍副營職和陸軍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2、海軍上尉為海軍副營職軍官和海軍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深的海軍副連職軍官也可被授予海軍上尉軍銜。
3、空軍上尉為空軍副營職軍官和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深的空軍副連職軍官也可被授予空軍上尉軍銜。
上尉一般是正連級別,或者是副營級別。
1、陸軍上尉為陸軍副營職和陸軍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
2、海軍上尉為海軍副營職軍官和海軍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海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深的海軍副連職軍官也可被授予海軍上尉軍銜。
3、空軍上尉為空軍副營職軍官和正連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空軍副連職軍官的輔助軍銜,即資深的空軍副連職軍官也可被授予空軍上尉軍銜。
法院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級、二級;
3、高階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最高人民法院
1、院長:首席大法官;
2、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3、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階法官;
4、庭長:一級高階法官至二級高階法官;
5、副庭長:一級高階法官至三級高階法官;
6、審判員:一級高階法官至四級高階法官;
7、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階人民法院
1、院長:二級大法官;
2、副院長:一級高階法官至三級高階法官;
3、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階法官至四級高階法官;
4、庭長:二級高階法官至四級高階法官;
5、副庭長:二級高階法官至一級法官;
6、審判員:二級高階法官至二級法官;
7、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1、院長:一級高階法官至三級高階法官;
2、副院長:二級高階法官至四級高階法官;
3、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階法官至一級法官;
4、庭長:三級高階法官至一級法官;
5、副庭長:三級高階法官至二級法官;
6、審判員:三級高階法官至三級法官;
7、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1、院長:三級高階法官至四級高階法官;
2、副院長:四級高階法官至一級法官;
3、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階法官至二級法官;
4、庭長:四級高階法官至二級法官;
5、副庭長:四級高階法官至三級法官;
6、審判員:四級高階法官至四級法官;
7、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級別主要如下:
1、院長,行政副省級
2、副院長,黨組人員,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廳級
3、審判庭庭長,副廳級
4、目前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屬法律職務,暫未與行政級別掛鉤
5、縣級法院審判員對應級別如下:
6、法官的行政級別參照公務員基層法院院長,副處
7、副院長,正科或副科
8、庭長,科員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9、審判員相當於股級、副科。
1、對應公務員級別應該是司局級,但現在企業取消行政編制,不再是國家幹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是指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分為一級到二十七級27個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到鄉科級副職10級領導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分為一級巡視員到二級科員12個職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