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購與轉讓的不同點在於: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權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股份收購與轉讓的不同點在於: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權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1、是人合還是資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幷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係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絡,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為等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3、股東數額。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
公司法人與股東的區別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有限責任是指公司一旦經營不利的話,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限承擔的責任,超過的部分債務無須再承擔責任,這時通常就是破產。註冊資金100萬隻承擔100萬的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不須承擔出資額以外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