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包括以下4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定義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包括以下4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定義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而言的,同行政作為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為只能是違法的。
所以行政不作為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行政不作為之界定,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某種作為的法定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其後果表現為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末依法應作為行為,因而必定是違法;
第二,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某種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應當為之且可能為之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
第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種行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的行為形式。
不作為的犯罪是指承擔某些特殊法律義務時,而故意不履行這些特殊義務而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以不作為犯罪是沒有過失犯罪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