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問題: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有下列問題: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買賣不破租賃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合同關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