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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代通知金可以嗎

不支付代通知金可以嗎

  公司拒絕付代通知金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哪些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

  1、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那麼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賠償金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不需要。雖然法律保護勞動者,但是也不會滿足勞動者提出的對單位賠償的無理要求,單位既然已經支付給勞動者合理的賠償就不需要應勞動者的請求再多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否則就是對單位合法利益的嚴重侵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雙倍賠償存在通知

  如果雙倍賠償後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 ...

合同期滿公司通知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並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換言之,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合同的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續簽勞動合同給通知

  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

合同到期續簽有通知

  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當中不包括到期以後不續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

支付通知還需投保險

  支付代通知金不需要投保險,要跟公司協商解決,如果之前沒有簽署任何協議的話,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 ...

公司倒閉要付通知

  只要公司在倒閉前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知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

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通知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