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買房。不是夫妻是可以共同購房的,但是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要明確房產的所屬關係。在簽訂房產證時要注意明白各自在房產中所佔的份額,需要到公證處做一個簡單的公正。全款買房就需要注意財產的所屬份額。分期買房在簽訂當產證之後還需要另外簽署一份協議,保證之後可以劃清界限。買房之前要對買房的出資方劃分清楚,可以向借款人打欠條,避免之後反目成仇。
可以買房。不是夫妻是可以共同購房的,但是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要明確房產的所屬關係。在簽訂房產證時要注意明白各自在房產中所佔的份額,需要到公證處做一個簡單的公正。全款買房就需要注意財產的所屬份額。分期買房在簽訂當產證之後還需要另外簽署一份協議,保證之後可以劃清界限。買房之前要對買房的出資方劃分清楚,可以向借款人打欠條,避免之後反目成仇。
婚前購買的房屋所付的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一種,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全款購房,且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了首付進行購房,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進行還貸,該房產仍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可在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主張進行相應的分割。
第三,若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一方出資購房,但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進行相應的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