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與不批捕有聯絡,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因此也就不會被起訴,但如果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證據充分的話,還是會再次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不起訴與不批捕有聯絡,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因此也就不會被起訴,但如果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證據充分的話,還是會再次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不起訴與不批捕的區別:
不批捕說明無罪或犯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說明雖然有罪,但檢察機關可以不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