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就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擔保,而且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著房產被沒收的風險,不辦理抵押登記一旦被人惡意利用,故意製造惡意訴訟後申請法院查封房產的,房產會被法院查封沒收。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不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就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擔保,而且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著房產被沒收的風險,不辦理抵押登記一旦被人惡意利用,故意製造惡意訴訟後申請法院查封房產的,房產會被法院查封沒收。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
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房產抵押才在法律意義上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會面臨房產被沒收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如下:
1、提交所需證件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證件。
2、房產估價。據抵押物所在位置、樓層、面積、朝向等預估其大約價值。
3、簽署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借款人和貸款人要都在場。
4、到公證處公證借款抵押合同。
5、辦理房屋抵押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