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危險作業為:
1、動火作業;
2、臨時用電作業;
3、受限空間作業;
4、高空作業;
5、抽堵盲板作業;
6、吊裝作業;
7、動土作業;
8、斷路作業;
9、裝置檢修。
九大危險作業為:
1、動火作業;
2、臨時用電作業;
3、受限空間作業;
4、高空作業;
5、抽堵盲板作業;
6、吊裝作業;
7、動土作業;
8、斷路作業;
9、裝置檢修。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七個基本的類別。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裡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為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式上有著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風水形勢宗提倡的“地理五決”即:龍、砂、水、穴、向。(形勢宗所謂“地理四科”:“龍、水、砂、穴”)在實際風水勘察中分別稱為“覓龍”“察砂”“觀水”“點穴”“擇向”。
風水學說中關於“相土”“藏風”其實分別是對“穴”和“龍、砂”的補充,而“聚氣”是最終目的,服務的物件是“人”。
以上九項內容實際構成了風水形勢宗的主要因素。即:
1、覓龍(勘察大環境)
2、察砂(勘察小環境)
3、觀水(勘察水源)
4、點穴(確定宅基地)
5、擇向(決定住宅朝向)
6、相土(穴的補充)
7、藏風(龍、砂的補充)
8、聚氣(風水模式的最終目的—聚氣)
9、宜人(風水模式的服務物件—天人合一,達到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