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為:
(1)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為:
(1)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
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
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