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車一般是為了檢查收集證據,檢驗結論出來之後5日內要通知車主拿車。檢查期限不能超過20天,如果超過20天,要向上一級交通部門申報,但是最長不得扣留超過6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1、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為了查清事故原因而扣押車輛的,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查清事故原因後作出事故認定書,就會放行車輛。如果是為了收集證據,一般扣押期限不會超過30日,但是經批准可延長30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發生交通事故被扣留的車輛,一般在鑑定結果確定後的五日內就可以領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 ...
交通事故沒有結案是可以放車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 ...
1、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後,一是等交警處理完先關證據收集工作後通知提車,二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提車。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無論無證駕駛在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無證駕駛摩托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 ...
交通事故處理扣車,在事故責任處理完畢後,到交警部門提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