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辦理孩子戶口遷移,需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個人申請書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地相關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再到遷入地相關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再婚後辦理孩子戶口遷移,需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個人申請書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地相關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再到遷入地相關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辦理子女的戶口遷移的,應當攜帶離婚證或者法院發放的有效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原來的戶口本、子女的出生證明到當前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出;申請過後,可以拿著離婚證明到遷入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並同時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拿到證明之後就可以開具戶籍遷移證;最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在孩子需要戶口遷移的時候,需要向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申請,寫明個人資訊,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常住詳細地址,身份證號等;寫明遷戶口原因,如為了小孩的生活,讀書方便或者因為工作需要已在其他地方買房;寫明遷到地址,具體想把孩子的戶口從哪裡遷到哪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