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具體規定是,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需要。具體規定是,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再婚去領結婚證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與初婚登記的相同,不需要帶離婚證。
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二婚不一定要攜帶離婚證,也有可能是攜帶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透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的《離婚證》;如果是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