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更改,婚姻登記資訊一般以婚姻登記機關的記錄為準,戶口本的結婚資訊等只能參考,如果在意的話,也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不需要更改,婚姻登記資訊一般以婚姻登記機關的記錄為準,戶口本的結婚資訊等只能參考,如果在意的話,也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對於離婚再婚的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對於配偶死亡再婚的當事人,如果已經銷戶,可以和初婚一樣去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配偶戶口還沒有登出的,那麼你需要帶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相關證明去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出手續。離婚證屬於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可以進行補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如果是透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有法院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就可以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