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產權和七十年產權具體區別如下。
1、50年和70年本質的區別是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法律後果不同。
2、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物權法》規定實行自動續期制度。
3、住宅以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想要續期的,需要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並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五十年產權和七十年產權具體區別如下。
1、50年和70年本質的區別是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法律後果不同。
2、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物權法》規定實行自動續期制度。
3、住宅以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想要續期的,需要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並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四十年產權和七十年產權的區別就是居住用地的產權年限是七十年,而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產權年限是四十年。並且七十年的居住用地產權年限屆滿的是自動續期,而四十年的非住宅建設用地的產權年限到期後要申請續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十六變和七十二變兩者相比之下,三十六變會比七十二變更厲害一點。所謂地煞七十二變,其實是入門級的變幻之術。只能幻化七十二種東西,都是虛幻的。所謂三十六變,不是隻能幻化三十六種物體,而是能變化三十六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