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釋義: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安全管理,應當簡化辦事手續;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釋義: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安全管理,應當簡化辦事手續;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截止201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