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標誌是一定要貼的,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其中,保險標誌則為交強險標誌。每年保險公司均會對已進行投保或續保的的車輛派發該標誌,然後車主必須把該標誌張貼在汽車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的明顯位置,如發現未有張貼保險標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車主將會被予以記1分罰款50元的處罰。
交強險標誌是一定要貼的,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其中,保險標誌則為交強險標誌。每年保險公司均會對已進行投保或續保的的車輛派發該標誌,然後車主必須把該標誌張貼在汽車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的明顯位置,如發現未有張貼保險標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車主將會被予以記1分罰款50元的處罰。
2020年車輛是否要貼上交強險標誌,需要以當地交管部門的規定為準。我國只有部分地區實行車輛免貼上交強險標誌,很多地區依然是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車輛的前擋風玻璃上必須貼上有交強險標誌。
所以如果所在地區已經出臺了車輛無需再貼上交強險標誌的政策的話,那車主就不需要再往車輛前擋風玻璃上貼交強險標誌了。但如果沒有出這項規定,車主就還是得貼交強險標誌,不然上路之後被交警查到沒有貼交強險標誌,就還會被處罰。
交強險標誌一定要貼車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強險標誌丟失後,可以帶上自己的身份證、行車證以及購買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買交強險的手續證明,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業務部申請補辦交強險標誌。
如果被保險人為單位,則需要攜帶保單、授權委託書和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到承保公司申請補辦,屆時需要填寫交強險標誌補辦申請(個人的需被保險人簽字;單位需蓋章);
若標誌屬於毀損的,還需攜帶舊保險標誌。保險公司在收到補辦申請及報失認定證明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的稽核,並補發相應的交強險單證或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