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強險保單尚未生效,即可辦理退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如果交強險保單尚未生效,即可辦理退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如機動車被依法登出,辦理停駛,認定丟失的可以退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退:
1、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4、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
5、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引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戶的。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