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一方所受的任何損失都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
2、交強險對投保人,以及投保車輛包括車輛內的乘客沒有賠償責任;
3、投保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交強險也不負賠償責任;
4、交強險的有責任賠付限額是人身死亡傷殘110000元,醫療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
5、交強險的無責任賠付限額為人身死亡死亡傷殘11000元,醫療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
1、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一方所受的任何損失都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
2、交強險對投保人,以及投保車輛包括車輛內的乘客沒有賠償責任;
3、投保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交強險也不負賠償責任;
4、交強險的有責任賠付限額是人身死亡傷殘110000元,醫療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
5、交強險的無責任賠付限額為人身死亡死亡傷殘11000元,醫療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
最高院交強險賠償範圍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及標準是: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