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既然稱道路交警就有權查車。
2、具體要看該交通警察在該轄區有否執法權。若該交警沒有管轄該區域的職責,則可構成越權執法的問題,相對人透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可撤銷該行政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既然稱道路交警就有權查車。
2、具體要看該交通警察在該轄區有否執法權。若該交警沒有管轄該區域的職責,則可構成越權執法的問題,相對人透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可撤銷該行政行為。
1、交警不會在高速公路上查車。但是會在收費站、匝道口等處設立檢查站。
2、高速交警可以在路上巡查,或可在高速的出入口、收費站設立檢查站。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4、高速公路上,車速太快緊急剎車會引發交通意外。因此,交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查車。如果因“緊急勤務”必須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應在收費站、匝道口等處設立檢查站,並提前設定醒目的臨檢標誌,告知前方司機減速,避免意外發生。
1、一般情況下交警是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查車的。
2、如果因“緊急勤務”必須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應在收費站、匝道口等處設立檢查站,並提前設定醒目的臨檢標誌,告知前方司機減速,避免意外發生。
3、“緊急勤務”有特定的含義,高速公路上的一般違章駕車行為不能等同。糾正違章行為有很多方式,不一定非要強行攔截。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5、高速公路上,車速太快緊急剎車會引發交通意外。因此,交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查車。如果因“緊急勤務”必須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應在收費站、匝道口等處設立檢查站,並提前設定醒目的臨檢標誌,告知前方司機減速,避免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