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透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一般有兩種方式: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鑑定的介紹信,按介紹信上寫明的鑑定機構去鑑定,這種方式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自己聯絡鑑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鑑定中心,你自己去鑑定,這樣的話,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鑑定的請求。(注:一般採用第一種方式)。
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該攜帶的材料: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