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傷殘導致未來的收入減少,或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為20年,60週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由於傷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程度不同,因此實踐中,有的是要求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當然甚至還有規定更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交通事故達不到傷殘等級,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交通事故能二次賠付。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 ...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於將來治療終結後,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 ...
人體損害傷殘評定的依據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釋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現公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 ...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 ...
1、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2。《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 ...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鑑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後,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 ...
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範圍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情況,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