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是必須住院才給評殘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依據,人體傷後治療效果,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交通事故不是必須住院才給評殘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依據,人體傷後治療效果,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因為屬於合同性質,因此必須滿足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條件,既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是小孩或者精神病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例如,雙方在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簽訂了賠償協議,對病情沒有正確判斷,就屬於重大誤解,這種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予以撤銷。同時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一切賠償權利,而事後一方因事故再次產生傷害,這樣條款就剝奪了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屬於無效條款。
交通事故協議書首先要寫明事故各方的基本資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基本情況,如果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寫明認定書內容,然後列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以及各方經過平協商確定了事故的具體賠償責任,像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專案要具體寫明,防止日後因列舉不夠詳細對方提出新的要求從而產生爭執,寫明賠償金的具體金額、履行方式、期限、地點等,還要寫上賠付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繼續賠付或者提出其他要求,最後需要各方簽字蓋章。
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採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
1、對於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3、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