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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到哪裡起訴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有哪些程式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的程式如下:

  1)交納立案材料。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證據材料;

  2)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訴訟標的要求繳納案件受理費,但如果當事人繳納案件受理費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案件受理費。

  3)鑑定。交通事故賠償的鑑定是指對受害者傷殘等級、續醫費、護理時限等與交通事故賠償有關的專案進行司法鑑定。

  4)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就是將與案件有關的所有的當事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組織起來,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要提交哪些材料

  因交通事故引發糾紛起訴的,應當提交的材料有:

  1、民事起訴狀,根據被告人的人數準備起訴狀份數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如委託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費用誰來承擔

  因交通事故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起訴費用的承擔主體,一般是敗訴方。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交通事故起訴費用交強險賠償嗎

  交強險只會對交通事故產生的相關費用在限額內承擔責任,而訴訟費用並不是交強險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 ...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期怎麼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 ...

交通事故起訴的是否要請律師

  交通事故被起訴的是否要請律師主要取決於案件是不是嚴重,涉及的金額是不是大,以及自己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以及對起訴流程的瞭解,如果認為不需要律師的可以不請律師。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交通事故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交通事故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受害人起訴時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的,由於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代肇事的機動車方承擔責任(即代償);   為了便於保險公司行使抗辯權,也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人民法院應當將投保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 ...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對方沒錢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沒錢賠償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根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申請執行的話,就是什麼時候有財產什麼時候履行賠償義務,執行的財產性質可以是賠付方的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等。另外賠不起的話受害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 ...

交通事故起訴可以不出庭嗎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責任人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的話,受害人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需要開庭審理案件。那麼,交通事故被起訴是否要出庭受審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只委託代理人出庭,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作為被告人,是必須出庭受審的。   法律依據:   《中 ...

交通事故理賠起訴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來說,需要三個月,如果時間長的話,很可能會達到六個月以上。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