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所以,交通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為不一定要承擔事故責任,這要根據違法行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來確定。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佔主要責任,對方無證駕駛也會佔次要責任,並且會受到無證駕駛的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所以,交通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為不一定要承擔事故責任,這要根據違法行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來確定。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佔主要責任,對方無證駕駛也會佔次要責任,並且會受到無證駕駛的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是有關的,具體按照交管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認定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雙方駕駛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來認定的。對方無證駕駛不對,並會受到處罰。但是如果沒有違規駕駛在事故中就不承擔責任了。具體情況還得看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透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的文書。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交通事故認 定書不屬於書證。
從客觀性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徵,即客觀性。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書證形成之後,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 託人只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反映的思想內容具有主觀性並不矛盾。如書面遺囑,它反映了財產所 有人處分財產的意圖,這種意圖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之後,它就是客觀的,辦案人員只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圖改變其中的內容。然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徵。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 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從製作主體和製作的目的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和其他材料,其製作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 宜。如合同書籤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製作,其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了確定 訴訟中的相關事宜。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而且製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於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公安司法機關對書證審查時,其重點在於書證與案件有無聯絡,書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為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定書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訴訟中,對於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其重點在於製作人員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製作人員的資質和水平以及製作人員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職業操守等。由此可見,對於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與書證有很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