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透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人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人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首先要確定人員傷勢,另外注意保留證據,如果事實清楚事故輕微可以私了,雙方協商賠償及時撤離,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報警處理,按照交警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應當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 ...
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但還應根據情況區別處理:
1、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且不得移動車輛: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2、保護現場並立即報 ...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有:
1、對檢驗、鑑定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鑑定或者自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2、有權申請工作人員迴避;
3、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申訴和申請複議的權利;
4、事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時,有權提起行 ...
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拘留肇事者。交警部門也是公安部門,因此有權處理與此有關的事情,採取相應的措施和作出相應的處罰。如行政拘留等。當然,拘留也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交警只能處以行政拘留,是不能直接做出刑事拘留的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 ...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
交通事故中可以參加調解的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
交警十日內出責任認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