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如下: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有人員傷亡的立即搶救傷員,並標明因搶救傷員變動的位置。
3、如果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4、如果有人員傷亡或對事故成因有爭議的,立即報警。
5、交警接到報警後趕赴現場勘查。
6、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7、雙方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申請交警調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如下: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有人員傷亡的立即搶救傷員,並標明因搶救傷員變動的位置。
3、如果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4、如果有人員傷亡或對事故成因有爭議的,立即報警。
5、交警接到報警後趕赴現場勘查。
6、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7、雙方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申請交警調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為:
1、立即停車。
2、及時報案。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
3、搶救傷者。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採取止血、包紮、固定、搬運和心肺復甦等,並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
4、保護現場。保持現場處於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不隨意挪動散落物位置。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5、出具事故認定書。
6、雙方調解或提起訴訟。
7、損失賠償。
有報警處理和自行協商處理兩種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