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誤工費的確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確定。
交通事故輕傷二級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宿費,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
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輕傷導致了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賠償殘疾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