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包括:
(一)行為責任原則
(二)因果關係原則
(三)路權原則
(四)安全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包括:
(一)行為責任原則
(二)因果關係原則
(三)路權原則
(四)安全原則
(五)結果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共五種: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前提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前提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平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