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與受害人的年齡有關,即經濟賠償金的賠付年限最長是二十年;但受害人在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則就減少一年賠付年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與受害人的年齡有關,即經濟賠償金的賠付年限最長是二十年;但受害人在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則就減少一年賠付年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是: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
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的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