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透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程式有:
(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原告委託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立案審查,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三)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