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有屍體檢驗、輕重傷鑑定、成傷機制鑑定、傷殘評定、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效能檢驗、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車輛定型鑑定、痕跡鑑定、指紋鑑定、微量物質鑑定、物證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一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有屍體檢驗、輕重傷鑑定、成傷機制鑑定、傷殘評定、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效能檢驗、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車輛定型鑑定、痕跡鑑定、指紋鑑定、微量物質鑑定、物證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一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包含下列內容: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終結日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