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劃分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劃分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的標準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交通責任認定書籤字後不能複議。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一種證據,不是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複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