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如果死了債務由其繼承人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遺產的,則不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一方死亡由其配偶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如果死了債務由其繼承人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遺產的,則不需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如果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一方死亡由其配偶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死了,債務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主張權利,如果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用債務人遺產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夫妻離婚時,有債務的,首先要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屬於個人債務的,由債務人償還,其配偶無償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