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機構是由法院或者公安局委託的鑑定機構,普通公民不能申請司法鑑定。要進行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可以向法院起訴民事賠償,申請傷殘鑑定,並且提供醫療的正規單據,然後由法院才委託有關機構鑑定傷殘。
法院委託鑑定的,是按照就近原則,如果本地司法鑑定機構有能力進行臨床司法鑑定的,應當委託其進行鑑定;如果本地沒有司法鑑定的能力需要委託外地的雙方鑑定機構鑑定的,經法官同意,才可以委託外地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機構是由法院或者公安局委託的鑑定機構,普通公民不能申請司法鑑定。要進行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可以向法院起訴民事賠償,申請傷殘鑑定,並且提供醫療的正規單據,然後由法院才委託有關機構鑑定傷殘。
法院委託鑑定的,是按照就近原則,如果本地司法鑑定機構有能力進行臨床司法鑑定的,應當委託其進行鑑定;如果本地沒有司法鑑定的能力需要委託外地的雙方鑑定機構鑑定的,經法官同意,才可以委託外地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一般是30個工作日。通常,鑑定機構會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