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得逞,也即發生了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得逞是針對於犯罪完成形態既遂來說的,一個犯罪如果構成既遂就不能構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且未得逞並沒有強調沒有導致損害結果,而是沒有達到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得逞,也即發生了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得逞是針對於犯罪完成形態既遂來說的,一個犯罪如果構成既遂就不能構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且未得逞並沒有強調沒有導致損害結果,而是沒有達到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兩者的區別是: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是否已“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與預備犯區別的根本標誌。預備犯是“準備實行犯罪”,由於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時間上是“已開始實行犯罪”。由此可見,正確區別是“準備實行犯罪”還是“開始實行犯罪”,對正確認定預備犯還是犯罪未遂十分關鍵。通俗地講,也可以把預備犯視為預備過程的“未遂”,或未能進行到著手(實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