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沒有經過許可經營一些專營專賣的物品或者國家法律限制買賣的東西,買賣經營許可證或者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犯罪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僅要符合上述行為,還要滿足情節上的標準。具體來說,各種具體的行為對應的入罪標準又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果涉案人員已經被刑事拘留,那麼近親屬應儘快當面諮詢律師,由律師攜委託手續會見涉案人員,瞭解案情後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等閱卷,掌握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情況,瞭解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等資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刑罰,需要根據會見、閱卷、與辦案人員溝通後的結論來進行預估。在全面瞭解案情後,確定辯護方向,選擇進行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從而讓犯罪嫌疑人擺脫刑罰或取得從輕、減輕刑罰的成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