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產品(Public good)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西方經濟學中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
公共產品(Public good)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西方經濟學中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
1、公共產品不一定都是是無形產品。無形的公共產品包括法律、規章制度、改策、意識形態。
2、公共產品(Publicgood)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產品,亦稱“公共財貨”、“公共物品”。西方經濟學用語。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
3、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公共產品區別於公共資源。
公共服務事項是使用了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的社會生產過程。公民及其組織的各種直接需求,需要透過各種形式的社會生產過程予以滿足。在這些社會生產過程中,透過資源的配置和組合而達到產出。這些社會生產過程就是提供服務的過程(這裡所指的服務同產出是否實物形式無關)。
在一個社會中,由公民及其組織產生對服務的總需求。這個社會的總服務供給是由民間服務和公共服務兩部分構成的。公共服務只是社會總服務中與民間服務相對的一個部分。假如一個社會生產過程沒有使用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那麼就是純粹民間行為,屬於民間服務而不是公共服務。政府體現和行使的是公共權力,公共資源則是由國家所有的各種資源和資金。假如一個社會生產過程中有政府以某種方式的介入,如財政資金、產權或特許等,並在某種程度上貫徹著國家意志,那麼就屬於公共服務。譬如,不僅政府和公立機構提供的教育是公共服務,民間教育機構假如有政府特許或者使用了公共資源,那麼也是在提供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