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裝置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有:行人與車輛不遵守交通規則,爭道搶行,超速行駛;不遵守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無證駕駛車輛;車輛安全行駛制度不落實,車況不良,車輛帶“病”行駛;駕駛員遵章守紀的自我約束力差,行車中精神不集中;因風、雪、雨、霧等自然環境的變化,造成剎車制動時摩擦係數下降,制動距離變長,或產生橫滑;道路條件差,視線不良,指揮人員站位錯誤;行人與車輛不遵守鐵路
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裝置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有:行人與車輛不遵守交通規則,爭道搶行,超速行駛;不遵守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無證駕駛車輛;車輛安全行駛制度不落實,車況不良,車輛帶“病”行駛;駕駛員遵章守紀的自我約束力差,行車中精神不集中;因風、雪、雨、霧等自然環境的變化,造成剎車制動時摩擦係數下降,制動距離變長,或產生橫滑;道路條件差,視線不良,指揮人員站位錯誤;行人與車輛不遵守鐵路
故意傷害罪的相關介紹如下:
1、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3、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4、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5、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但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需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車輛大修是指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汽車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後,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用修理或更換汽車零部件的方法,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技術性能的恢復性修理。修理方法有兩種,一是就車修理法,指在修理過程中除更換報廢的零件外,原車的零件和總成經修理後裝回原車的方法。二是總成互換修理法,指除車架和客車廂應就原件修理外,其餘已損壞的總成均可換用,更換下的舊總成另外安排修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