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不成立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因此,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
1、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2.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3.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
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 ...
以下六種情況不認定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 ...
對方由於肇事逃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後,第三者責任險由於通常保險公司規定肇事逃逸不予理賠,因此就超過部分,應該向肇事者追討,要求給予全部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
交通肇事逃逸脫責的處理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 ...
因逃逸緻使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逃逸人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屬於意外事故的,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有 ...
車輛之間發生剮蹭後,一方因為怕承擔責任而逃逸的,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
可以,但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發後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按行政處罰程式予以處罰,不適用《刑法》自首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