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只有在已經立案並且進入偵查階段的時候會監聽嫌疑人的電話,且一般在偵查重大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經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同意,才能採取特殊偵查手段的。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檢察院只有在已經立案並且進入偵查階段的時候會監聽嫌疑人的電話,且一般在偵查重大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經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同意,才能採取特殊偵查手段的。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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