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會終止的情況是: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權會終止的情況是: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產暫緩登記的情形,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檔案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檔案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