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43條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43條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判定違法用地是否屬於基本農田,應當以法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為依據。
既然具體的基本農田是由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劃定落實到地塊的,因此,要以依法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為準,看違法佔用的土地是否屬於規劃圖上的基本農田地塊。
判定違法用地是否佔用基本農田,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範圍(或者界址座標)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資料庫向量圖件)進行套合比對,對照所標示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範圍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專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