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指採用虛假或其他不誠實的手法,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3、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田物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指採用虛假或其他不誠實的手法,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3、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田物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分類:
第一類:完全假冒。對同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廠名廠址等的商品,稱為完全假冒。此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生產商對相關產品生產工藝、外觀及材質特徵掌握最直接、全面和準確,因此其對產品真偽的鑑別具有權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機關需要生產廠家即商標註冊人出具鑑定結論,證明所查處的商品是不是正品。
第二類:不完全假冒。侵權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廠址和包裝,僅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侵權,稱為不完全假冒。在不完全假冒情況下,被查處的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廠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在於其商標使用行為是否經過商標註冊人許可或授權。這種情形下,商標註冊人出具的意見主要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的商標使用是否經過其同意。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