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國後,當時的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國營企業,相當於按企業的產權結構來劃分;
2、合同制是指企業的用工形式,全稱應是合同制職工,80年代出現,是在用工形式改革時提出的,以區別於當時所謂的正式職工,在區別職工身份時用的,待遇無太大多大差別。
1、建國後,當時的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國營企業,相當於按企業的產權結構來劃分;
2、合同制是指企業的用工形式,全稱應是合同制職工,80年代出現,是在用工形式改革時提出的,以區別於當時所謂的正式職工,在區別職工身份時用的,待遇無太大多大差別。
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
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1、定義
(1)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2)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徵: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區別
(一)法律依據不同:由遵循《企業法》變為遵循《公司法》
國有獨資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註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
(二)管理體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隸屬關係變為注重以資產為紐帶的產權關係
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稽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
國有獨資公司是以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三)治理結構不同:由 “老三會”變更為有機結合“老三會”的“新三會”
全民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中的“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現代治理結構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