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
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3、人道主義原則;
4、個別化原則;
5、效益性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緩期執行期滿,如果無新的違法違紀行為,是為原刑罰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五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事一體化的內涵是刑法和刑法執行內外協調,即刑法內部結構合理與刑法執行前後制約,內部關係主要指罪刑關係以及刑法與刑事訴訟的關係,外部關係一是指前後關係,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狀況、刑法之後的刑罰執行情況,二是上下關係,即刑法之上的社會意識形態、政治體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經濟體制、生產力水平、物 ...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 ...
我國緩刑刑罰的執行實行社群矯正。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
根據《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 ...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