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和社會秩序,後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後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後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當著被害人的面公然進行貶低其人格、毀壞其名譽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實行犯;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內容是滿足變態性要求或者使婦女當場出醜難堪,後者犯罪故意的內容是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強制猥褻婦女罪證據包括: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材料。其中視聽材料又分:錄音資料、錄影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運用專門技術裝置得到的資訊資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